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精测转 2”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武汉
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测电子”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对精测电子不提前赎回“精测转 2”事项进行了
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精测转 2”发行上市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9 号”文予以注册,公司于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 127,6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精测转 2”,债券代码“123176”。
“精测转 2”转股期限自 2023 年 9 月 8 日至 2029 年 3 月 1 日止。
二、“精测转 2”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精测转 2”初始转股价格为 64.83
元/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
“精测转 2”的最新转股价格为 64.54 元/股。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5 日完成 2022 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实施,根据精测转 2
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精测转 2 的转股价格将调整为 64.54 元/股,调整后
的转股价格自 2023 年 5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精测转 2 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
三、“精测转 2”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对有条件赎回条款的规定: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
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00%(含 130.0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四、本次“精测转 2”有条件赎回条款成就情况
自 2023 年 9 月 8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7 日期间,公司股票已满足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精测转 2”当期转股价格(64.54
元/股)的 130%(含 130.00%)(即 83.90 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已触发“精测转 2”的赎回条款。
五、本次“精测转 2”不提前赎回的原因及审议程序
公司不提前赎回“精测转 2”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综合考虑,
一致同意本次不行使“精测转 2”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精测转 2”,且
在未来六个月内(即 2023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4 年 4 月 17 日),如再次触及“精
测转 2”上述有条件赎回条款时,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赎回权利。自 2024 年 4 月
时将董事会另行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精测转 2”的提前赎回权利。
六、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精测转 2”的情况及未来六个月内
减持“精测转 2”的计划
经核实,在本次“精测转 2”赎回条件满足前 6 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交易“精测转 2”
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张
持有人 期初持有数量 期间买入数量 期间卖出数量 期末持有数量
陈凯 100,000 0 58,790 41,210
沈亚非 35,000 0 35,000 0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未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计划。如未来上述主体拟减持“精测转 2”,公司将督促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合规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不行使“精测转 2”提前赎回权,已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不提前赎回“精测转2”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不提前赎回“精测转 2”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陆 靖 何 旭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