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益
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董
事会向我们提交的相关资料,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
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发表如下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
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
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
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对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颜爱民 王红霞 易兰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