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更正后)

证券之星 2023-10-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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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科华控股”)的聘请,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科华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
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9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59)。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类
型、召开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会议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会议联
系方式等内容。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4:30 分在江苏省常州市溧
阳市昆仑街道镇前街 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洪民先生主持。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一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
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计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4,209,3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6442%。其中: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0,159,26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6081%。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050,090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0360%。
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和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当
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
票结果。
   经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34,209,35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788,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
  根据表决结果,于成永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科华控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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