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徕木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仔细阅
读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拟设立湖南研发中心暨区域运营中心及数字化工厂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拟设立控股子公司湖南徕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湖南研发中心暨区域运
营中心及数字化工厂项目,总投资资金不超过10亿元,其中7亿元计划用于建设
区域运营中心及数字化工厂项目,3亿元用于建设湖南研发中心项目。
公司本次投资计划是基于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发挥合作双方的自身
优势,能够进一步推进公司品牌建设,符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投资在公司战略布局投资计划中,对公司整体规模扩大、盈利能力提升具有
积极作用。经核查,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
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
次对外投资事项。
独立董事:汤震宇、张智英、马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