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2023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
法》、《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作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
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2023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以
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议、审查,我们认为:
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
资金回购注销该 7 名人员持有的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A 股限制性股票合计
续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事项。
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 A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以及
对 7 名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36,002 股 A 股
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独立董事:肖耿、盛雷鸣、姜省路、张然、宋学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