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新材”)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
订)》及《公司章程》,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补选张以涛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公司聘任金璐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张鹤先生、吕文英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续聘王雪永先生、张金珠女士为公司副
总经理,聘任张以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任铁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一)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向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三)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
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
的董事已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坤 李 会 姚 杰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