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新材: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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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新材”)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在认真审阅相关议案和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等资料,我们认为董事候选人、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
订)》及《公司章程》,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补选张以涛先生为公司董事,同意公司聘任金璐女士为公司总经理,
张鹤先生、吕文英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续聘王雪永先生、张金珠女士为公司副
总经理,聘任张以涛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任铁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一)经核查,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二)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
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第
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向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三)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员工、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
改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
的董事已依照相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 坤          李 会              姚 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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