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2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券 时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中国 证券 报》、《证 券日 报 》和 巨潮 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87)。
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0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楼会议室
副董事长左越先生主持。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 84,141,2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8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84,000,0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6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2 人,代
表股份 14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12 人,代表股份 141,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2 人,代表股份 141,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
加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 表 决 ,同 意 84,107,5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331%;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6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经 表 决 ,同 意 84,107,5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331%;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6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 表 决 ,同 意 84,107,500 股, 占 出席 本 次会 议 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数 的
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0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331%;反对3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66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
根据公司于2023年9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独立董
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6),公司独立董事高鹏程先生
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2022年股票期权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
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
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独立董事高鹏程先生具有公
开征集表决权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
中规定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符合《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
利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程序、征集表决权情况及行权
结果符合《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
事高鹏程先生本次征集表决权的行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