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股份: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0-1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为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
号——业务办理(2023年2月修订)》(以下简称为“《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北京四方继保
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3年9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
券报》上公告了《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券报》上公告了《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
  (一)本次股东大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的时间及通知方
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进行审查,上述公告所载的会议通知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 股东大会召集人;
  (3) 投票方式;
  (4)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5)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6)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7)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1) 登记方式;
  (2) 登记办法;
  (3) 登记时间;
  (4) 登记地点。
  (1) 联系方式;
  (2) 会议会期、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承担。
  《会议资料》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待审议的全部议案。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所列内容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事宜的议案》;
    供担保的议案》。
  以上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没
有对《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
进行任何变更。
  (三)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司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投票
时间、股东身份认证、投票操作流程以及审议的事项等内容。
     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于2023
年10月16日10:00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九号四方大厦报告厅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高秀环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主
持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簿及签到表,除本所律师外,下列人士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且其各自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一)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亲自
出席会议及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公司的合法股东,有关授权委托手
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董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为董事长高秀环。经核查,高秀环为公司现任董事
长,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监事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监事为梅舒娟。经核查,梅舒娟为公司现任监事,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钱进文。经核查,钱进
文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人数及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3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委托的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350,509,8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1040%;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39名,代表股份122,170,235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15.02%。
     (二)投票表决的清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推举股东代表宋志鸿、齐兰柱、公司监事梅舒
娟及本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负责本次会议的计票及监票工
作。
     网络投票表决的清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自动完成。
     (三)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包括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两部分,均采取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3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3 年 10 月 16 日的 9:
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四)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的议案共四项,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122,172,435股,同意121,582,735票,反对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582,7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3%;反对589,700股,占出席会议由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由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与会关联股东四方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的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122,172,435股,同意121,582,735票,反对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582,7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3%;反对589,700股,占出席会议由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由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与会关联股东四方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122,172,435股,同意121,582,735票,反对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582,7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73%;反对589,700股,占出席会议由
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由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与会关联股东四方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方印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472,680,101股,同意472,649,901票,反对
  本议案无需与会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3项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议案4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已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四方股份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