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86-21-2051-1000 传真:+86-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地素时尚”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地素时
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
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
登了《地素时尚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简称“《会议
通知》”)。前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
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不少于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6 日 15:00 在上海市普陀区丹巴
路 28 弄 1-2 号旭辉世纪广场 8 号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马瑞敏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
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4
名,均为截至 2023 年 10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69,492,45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087%。
(二)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交所信息公司”)提
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2,214,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2%。
(三)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9 人,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87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四)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及股东
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该等股东均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
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身份已由上交所信息公
司验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
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二)计票人、监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投票结束后,公
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交所信息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并现场予以宣布。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为 367,393,199 股,反对股数为 2,099,251 股,弃
权股数为 0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18%。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193,199 股,反对股数为
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76%。
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为 367,393,199 股,反对股数为 2,099,251 股,弃
权股数为 0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18%。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193,199 股,反对股数为
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276%。
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数为 367,428,699 股,反对股数为 2,063,751 股,弃
权股数为 0 股,其中,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14%。
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股数为 228,699 股,反对股数为
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全部获得通过。其中,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
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地素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