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69 证券简称:天能重工 公告编号:2023-065
转债代码:123071 转债简称:天能转债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能转债 2023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0 日期间的利息,每 10 张“天能转债”(面值 1,000.00
元)利息为 10.00 元(含税)。
月 20 日,票面利率为 1.00%。
年 10 月 2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天能转债”持有人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 2023 年 10 月 20 日前(含当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支付 2022 年 10 月 21 日至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
规定,现将本次付息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可转债基本情况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
计息)。
日。
的付息方式,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最后
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即 2020 年 10 月 21 日。
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出具的《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
用评级报告》
(联合[2020]2599 号),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
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在本次债券存续期内,联合信用将根据《关于青岛
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跟踪评级安
排》,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主体和本次可转债进行跟踪评级。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次付息为“天能转债”第三年付息,计息期
间为 2022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20 日,当期票面利率为 1.00%,本次付
息每 10 张“天能转债”(面值 1,000.00 元)债券派发利息人民币 10.00 元(含
税)。
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
得税,实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为 8.00 元;
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和《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
际每 10 张派发利息 10.00 元;
其他债券持有者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四、付息对象
截至 2023 年 10 月 20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天能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本期债券个
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
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
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延续境外机构
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
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故本期债券
非居民企业(包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
所得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2-58829955
八、备查文件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