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核查意见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至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
查意见如下: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计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广州通达汽车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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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以 5.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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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