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盈
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
责的态度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下列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
相关规定。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安排。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责任感,有效地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同意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以 3.16 元/股的授予价格和 6.32 元/份的行
权价格分别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6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和 5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33.00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洪志良、李伟群、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