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议
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 A 股股份,将用于未来连续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丰富激励举措,
保留核心人才;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筑利益共同体,调动骨
干积极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超过 30 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 8.86 元
/股。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
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议案》
。
(本页无正文,为《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陆雄文 谢 荣
白彦春 田 雍
陈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