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境: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证券之星 2023-10-17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
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的
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1-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
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
度宣传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
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
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
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
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
要措施。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
言。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
-2-
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
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
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第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
(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
(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3-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通过公司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
台、电话、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
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
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
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
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保证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认真友好
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
-4-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咨询电话号
码。当公司网址或者投资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用于发布
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
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
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
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
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如有);
                             -5-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
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
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
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
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
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
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
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
-6-
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
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7-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包括实际控制下属
公司)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办公室进行
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
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
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
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
-8-
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
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
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
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
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
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
                          -9-
人参加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
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
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
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
明。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
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 10 -
         第五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二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
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
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
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
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
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 11 -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
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
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
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
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
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
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
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
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
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
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 12 -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
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
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
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
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
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
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
                           - 13 -
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14 -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清新环境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