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
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已发生或拟发生的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按照本
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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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
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并将重
大信息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
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重大信
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信
息,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
到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
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或其他欺诈活动。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宜的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为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常设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
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
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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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将
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有关资料报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一)重要会议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会议信息;
(二)重大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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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
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他重大交易事项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日常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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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日常交易事项中达到下列标准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
义务: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亿元;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四)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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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产绝对值10%以上;
累计达到前项所述标准;
无效的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上报。
(六)其他重大事件:
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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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上市或挂牌;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决定或通知;
项;
(七)重大风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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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破产程序;
或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重大变更事项:
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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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发生变更;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生变动;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
化);
果产生重大影响;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法院
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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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被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上述事项出现
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
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限制表决权等,或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书面告知
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
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当日,以面谈、电话、电
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将与重大信
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
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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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
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
究报告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
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
关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有关人员应当予
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应当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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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督促公司各部门、下
属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和上报工作。
第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
因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
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涉嫌违法
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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