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境: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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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二条 为确保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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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
事会选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
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
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
的委员人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
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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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惩方案和制度等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二)根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工作内容
及重要性、其他相关企业相应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经
董事会通过,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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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经董
事会通过,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
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日常事务统筹
协调部门,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
日常工作。提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讨论事项所需的下述相关
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及分管工作范围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
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
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
关测算依据。
      公司人力资源等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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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
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委员会主任委员要求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要求时,可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
采用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
通知。如因紧急情况,在确保每位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无须提前通知。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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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专人送达、邮寄、传
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
员出席方可举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
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
不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则应将该
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可
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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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
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如认为
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
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
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方式表决。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话会
议方式、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会议资
料)或传签方式等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
的事项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
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
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中属于《公
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以书面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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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
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
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
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
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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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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