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规范的决策机制,
明确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事项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总裁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其职权
中的部分事项决定权授予经理层行使。本制度所称“经理层”
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授权原则及授权事项
第三条 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审慎授权。授权应当优先考虑风险防范目标的
要求,从严控制。
(二)坚持充分授权。在《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授权范围
内,对经营涉及的经常性事项充分授权,提高经营效率。
(三)坚持适时调整。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
对稳定,并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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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调整授权权限。
(四)坚持有效监督。董事会对授权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
检查,保障对授权权限有效规范执行。
第四条 董事会向经理层的授权事项: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理层职权;
(二)《总裁工作细则》规定的经理层职权;
(三)临时授权事项,由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
经理层授权。
第五条 经理层对授权事项的决策
(一)经理层应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不
得变更或超越授权范围,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需通过总裁办公会
集体研究决策。
(二)经理层有权在授权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
进行细化,当授权决策具体事项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严
重偏离决策事项预期效果时,总裁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三)经理层在授权范围内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凡
需党委前置研究的事项,应在党委前置研究后,再由总裁办公
会集体研究决策。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
取公司工会的相关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授权事项的管理与监督
(一)董事会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授权事项落实情况的
监督检查。总裁负责代表经理层定期或不定期将授权事项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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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或备案。
(二)经理层因不正确行使授权事项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
失或重大不利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总裁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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