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环境: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3年10月)

证券之星 2023-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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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依法合规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
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
业务规则,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规定的暂缓及豁免情形,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
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
                             -1-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
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
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五条 公司依据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
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
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核程序
      第六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一
部分,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2-
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办理、实施相关具体事务。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
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
审批表》(附件 1)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确保
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
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收集并归档暂缓、豁免信息
披露的相关文件,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出具《保密承诺函》
                        (附件
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分)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
                           -3-
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
闻,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对
外披露。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已
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
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
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
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
附件: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审批表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5-
附件 1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登记审批表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子公司
       事项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
       事项描述
      暂缓/豁免披露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
                   □是    □否
   知情人员档案
 是否已签署保密承诺函        □是    □否
      申请部门/子公司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6-
附件 2
       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证件号码           作
为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承诺如下:
理制度》的内容;
对该等事项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
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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