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清新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选择、审查以及对该等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
事 会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公 司 法》 ( 以下 简 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
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议事规则
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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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选
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
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
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
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
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
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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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
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四)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
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须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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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提名委员会日常事务统筹协调部
门,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
作。
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当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上述工作,及
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
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遴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职称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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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要求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要求时,可召开
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在保
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采用
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发出会议通知。
如因紧急情况,在确保每位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无须提
前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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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电话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
员出席即可举行;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
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则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
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
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非
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
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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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以记名方式进行表决,可以
采取举手表决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方式表决。
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电话会
议方式、书面方式(包括专人、邮寄、传真等方式送达会议资
料)或传签方式等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事项与委员
会成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
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
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中属于《公司章程》
规定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提名委员会的会议文件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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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
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
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
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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