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关于对参与组建“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首期基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
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
关规定,作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我们对参与组建“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首期基金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股”)拟与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投资机构深圳市远致储能私募股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等相关各方共同组建“深圳市新型储能产业股权基金”(暂定名)首期基
金事宜,我们认为:该关联\连交易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
且根据本公司发展需要在日常业务中订立,并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实行,交易
属公平合理,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事回避表决。有关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独立董事:
杨雄
张光华
吕冯美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