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柏新材: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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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366     证券简称:宏柏新材        公告编号:2023-083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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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纪金树先生、实际控制人、董事林庆松先生计划自
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等方式)择机增持本公司股
份,其中纪金树先生拟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宏柏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纪金树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283,8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739,296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422.23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已超过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人、董事林庆松先生提交的《关于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持股份结果的
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事林庆松先生。
林庆松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纪金树先生、林庆松先生与一致行动人杨荣坤
先生通过宏柏化学有限公司、宏柏(亚洲)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为切实维护
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
形象,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本次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
其中纪金树先生拟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林庆松先生拟增持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200 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合计增持股份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为自
年 8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西宏柏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三、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纪金树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
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283,8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1%,合计增持金额为
人民币 1,048.16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林庆松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739,29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8%,
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422.23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上述增持情况已超过
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具体如下:
增持    增持   本次增持前直接持股             本次增持股份     本次增持后直接持股情
主体    方式         情况                               况
            股数        持股比   股数(股)    增持金额    股数       持股比
           (股)        例              (万元)   (股)        例
                       (%)                                      (%)
纪金树   集中 1,837,973      0.30   1,283,822 1,048.16   3,121,795    0.51
      竞价
林庆松   集中           0    0.00   1,739,296 1,422.23   1,739,296    0.28
      竞价
合计         1,837,973    0.30   3,023,118 2,470.39   4,861,091    0.79
     注:上述数据如有尾差为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四、其他相关说明
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超过 2%。
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增持人纪金树、林庆松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
格;本次增持计划及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
露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此公告。
    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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