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西藏城市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年报审计机
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流程符合有关规定,中标单位众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经验,能够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具有足够的投资
者保护能力。
我们同意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年报审计
及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其 2023 年度审计
费用。
独立董事:金鉴中 狄朝平 黄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