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利 得: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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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6           证券简称:海利得             公告编号:2023-053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2 时 30 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之间的任意时间;
  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6 日
  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新民路 18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利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 人,代表公司股份 407,459,235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8925%。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403,357,33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541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4,101,9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513%。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本次会议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0 人,代表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
集、召开和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
务所律师赵航、黄金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性股票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赞成股数为 407,367,4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747%;反对股数为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5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706,4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64966%;
反对9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34887%;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147%。
性股票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赞成股数为 407,367,4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747%;反对股数为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5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706,4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64966%;
反对9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34887%;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147%。
  会议表决结果:赞成股数为 407,367,4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7747%;反对股数为 91,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2251%;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6,706,49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8.64966%;
反对9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1.34887%;弃权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14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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