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会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独立意
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管理架构与资源配置,提高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
本,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海顺新能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其财务报表已纳入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吸收合并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实际性影响。
本次吸收合并而引起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并未实质影响公司募投项目
的实施,原项目的投资金额、用途、实施地点均未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募投项目
的具体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
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吸收合并暨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
施主体的议案》的实施。
独立董事:夏宽云、马石泓、王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