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直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3年10月)

证券之星 2023-10-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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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
的规定。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
参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内控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
单一选聘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
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选聘会计师事务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
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审计
委员会审查后开展后续选聘程序,并及时告知投标人、中标单位等相关方拟聘用
结果;
 (四)审计委员会根据拟聘用结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
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可以续聘。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
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
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
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
计算。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
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
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披露时详细说明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
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
前完成选聘工作。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并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 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
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
善归档保存,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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