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自科技: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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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37      证券简称:中自科技            公告编号:2023-084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量为 5,555,567 股。
  ?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1,184,767 股,限售期为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
份数量。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4,370,800 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23 日(因非交易日顺延)。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中自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1]2761 号),
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508,744 股,并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前总股本
为 64,526,232 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后公司总股本为 86,034,976 股。其中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 68,201,571 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9.27%,无限售条件流
通股 17,833,405 股,占本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0.7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股及部分限售股,本
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4 名,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 1 名,系公司
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投资子公司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申万创新投”),锁定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
战略配售限售股份数量为 1,184,7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除战略配售股
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其他限售股股东李云、陈耀强和王安霖,限售股份数量为
月。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触
发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锁定期延长的承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3 年 4 月 22 日。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
露的《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承诺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
认可,股东李云、陈耀强和王安霖自愿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锁
定期自期满之日起延长 6 个月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故李云、陈耀强、王安霖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愿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综上所述,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计 4 名,限售股数量共计 5,555,5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62%,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起上市流通
(因非交易日顺延)。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
股本 86,034,976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515,201 股为基数,实际参
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85,519,775 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
共计转增 34,207,910 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 120,242,886 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20,242,886 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
股份数量为 5,555,5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62%。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部分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根据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
公告书》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股东李云、陈耀强、王安霖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锁定期届满后减
持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6)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
本人自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
  (7)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9)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发行
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
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
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则。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
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
承诺。
  (二)股东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锁定期
届满后减持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自科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
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
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
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
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5,555,567 股。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
售股份数量为 1,184,767 股,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本公司确认,
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限
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4,370,8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23 日(因非交易日顺延)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数 剩余限售股数量
        股东名称
号                (股)            总股本比例(%)      量(股)          (股)
        合计          5,555,567         4.62%     5,555,567    0
    注:1、持有限售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序号          限售股类型
                                                 (股)
               合计                                            5,555,567
    六、上网公告附件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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