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自科技: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0-16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
“保荐机构”)作为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自科技”、“发行
人”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中自科技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中自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61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508,744 股,并于
前总股本为 64,526,232 股,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后公司总股本为 86,034,976 股。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68,201,571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9.27%,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 17,833,405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0.7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限售股及部分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4 名,其中,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 1 名,系
公司保荐机构母公司设立的投资子公司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申万创新投”),锁定期限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
月,战略配售限售股份数量为 1,184,7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除战略配
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其他限售股股东李云、陈耀强和王安霖,限售股份
数量为 4,370,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3%,限售期均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六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触发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作出的锁定期延长的承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至 2023 年 4 月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
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承诺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
的认可,股东李云、陈耀强和王安霖自愿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
股锁定期自期满之日起延长 6 个月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故李云、陈耀强、王
安霖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至 2023 年 10 月 22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
自愿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综上所述,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共计 4 名,限售股数量共计
上市流通(因非交易日顺延)。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
总股本 86,034,976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515,201 股为基数,实际
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85,519,775 股,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共计转增 34,207,910 股,转增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 120,242,886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120,242,886 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
售股股份数量为 5,555,56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4.62%。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部分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根据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
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股东李云、陈耀强、王安霖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锁定期届满后减
持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
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
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6)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4 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
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在本人自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7)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
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9)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
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
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5)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
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6)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7)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如出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若
发行人股票在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除
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作相应调整)。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本
人自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遵守本条承诺。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条承诺。
  (6)如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
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
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7)本人计划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的,将结合发行人稳定
股价、本人的经营或投资需要,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本人计划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8)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
则。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股东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锁定期
届满后减持相关事项承诺如下:
    (1)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2)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
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5,555,567 股。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
售股份数量为 1,184,767 股,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本公司确
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除战略配售股份外,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 4,370,800 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23 日(因非交易日顺延)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持有限售股数量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数 剩余限售股数量
     股东名称
号                (股)         总股本比例(%)   量(股)        (股)
     合计            5,555,567   4.62%     5,555,567   0
    注:1、持有限售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二位小数。
    五、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序号          限售股类型
                                          (股)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
 序号         限售股类型
                         (股)
           合计           5,555,567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自科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
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
股东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相关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
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
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自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罗 泽              何 搏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自科技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