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23-064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广泰”、“公司”或“发
行人”)和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中航证
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206 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深证上[2022]73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务办理(2023 年 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34 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广泰转债”)。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17 日,T-1 日)收
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
(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
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在发行流程、申购、缴款和投资者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T 日),申购时间为 T 日 9:15-11:30,13:00-15:00。原股东在 2023 年 10 月 18
日(T 日)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换公司
债券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
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
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
公司代为申购。
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
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2023 年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以下简称“《中签号码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10 月 20 日(T+2 日)日
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规定。根据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张。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
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
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
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并择机重启发行。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
中签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本次可转债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对认购金额不
足 70,000.00 万元(含)的部分承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 70,000.00 万元,保
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
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21,000.00 万元。
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
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决定是否中止本次发行。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
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
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
发行。
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
不得参与网上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
弃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累计计算。
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
购次数累计计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
数。
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
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发行流程和配售原则,充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
券投资风险与市场风险,审慎参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购。投资者一旦参与本
次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申购符合法
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
重要提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972 号
文同意注册。
共计 700.0000 万张,按面值发行。
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
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3212 元面值可转债
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 100 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 1 张(100
元)为一个申购单位。本次发行向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采用网上配售,原股东的优先
认购通过深交所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111”,配售简称为“广泰配债”。原
股东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决定实际认购的可转债数量。
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
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为 1
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配完。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534,474,505 股(回购专户库存股 4,658,940 股),可
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529,815,565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
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6,999,923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总额的 99.9989%。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
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股东参与网
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
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申购简称为“广泰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
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 1 万张
(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
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
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
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日即可交易。
快办理有关上市手续。
行办法、申购时间、申购方式、申购程序、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认购资金缴纳等
具体规定。
违规融资申购。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广泰转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及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广泰转债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广泰转债的详细情况,敬请阅读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投资者可到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查询《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
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环境变化的影响,经营状况
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自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流
通。请投资者务必注意发行日至上市交易日之间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和利率波动导致
可转债价格波动的投资风险。
视需要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含义:
发行人、威海广泰、公司 指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转 指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不超过人民币 70,000.00 万
债、广泰转债 元(含)可转换公司债券
指发行人本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70,000.00 万元
本次发行 (含)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行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司
股权登记日(T-1 日) 指 2023 年 10 月 17 日
指 2023 年 10 月 18 日,指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
优先配售日、申购日(T 日)
先配售、接受网上投资者申购的日期
指于本次发行股权登记日深交所收市后在登记
原股东
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指符合本次发行的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规定的
有效申购 申购,包括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购数量符合规
定等
元、万元、亿元 指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
转换的股票将在深交所上市。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0,000.00 万元(含),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共
计发行数量 700.0000 万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即 2023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9
年 10 月 17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
项不另计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 0.20%、第二年 0.40%、第三年 0.80%、第四
年 1.50%、第五年 2.00%、第六年 2.50%。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
付最后一年利息,在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行首日,即 2023 年 10 月 18 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
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不享受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
度的利息。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10 月 24 日,T+4 日)
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4 年 4 月 24 日至 2029
年 10 月 17 日。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为 9.38 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
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
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其中: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
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公司将
按下述公式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有效的转股价,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送股率或转增股
本率,k 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
利。
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
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
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
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
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
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
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
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若在前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
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
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
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
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交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
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
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
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其中:Q 为转股的数量;V 为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 为
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债
余额,公司将按照深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
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1)到期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
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
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
(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
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
按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
(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
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
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
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
算。
本次发行的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
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
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
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
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全部或部分其持有的可转债按照债券面
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
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
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第 12 条赎回条款的相关内
容)。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
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评级为 AA-。
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和网上申购日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T 日)。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17 日,T-1 日)
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法
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本次发行的广泰转债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17 日,T-1 日)收
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
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
行。认购金额不足 70,000.00 万元(含)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21,000.00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
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并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
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择机重启发行。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17 日,T-1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1.3212 元面值可转债的比
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的金额,并按 100 元/张转换为可转债张数,每 1 张(100 元)
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534,474,505 股(回购专户库存股 4,658,940 股),可
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529,815,565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
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6,999,923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总额的 99.9989%。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
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配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2111”,配售简
称为“广泰配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 张(100 元),超出 1 张必须是 1
张的整数倍。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不足 1 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
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 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
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 张,循环进行
直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
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
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原股东参
与网上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2023 年 10 月 18 日(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
原股东参与网上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网上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072111”,申购简称
为“广泰发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
购单位,超过 10 张的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为 1 万张(100 万
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
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
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的
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
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2023 年 10
月 17 日(T-1 日)日终为准。
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
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
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全国所有与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
本次发行的广泰转债不设持有期限制,投资者获得配售的广泰转债上市首日即
可交易。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对认购金额不足
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
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金额为 21,000.00 万元。
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
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发行程序或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由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
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择机重启发行。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承销协议将原股东优先认购款与网上申购资金及包
销金额汇总,按照承销协议扣除承销费用后划入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发行人将在本次发行结束后尽快向深交所申请上市,办理有关上市手续,具体
上市时间将另行公告。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T-2日
公告》、《发行公告》、《网上路演公告》
星期一
T-1日
原股东优先配售股权登记日
星期二
披露《发行提示性公告》;
T日
网上申购日(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星期三
确定网上中签率
T+1日
进行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
星期四
披露《中签号码公告》;
T+2日 网上中签缴款日(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
星期五 足额的可转债认购资金)
T+3日
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星期一
T+4日 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星期二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上述日程安排进行调整或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
发行,公司将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后及时向深交所报告修改发行日程并及时公告。
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17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广泰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17 日,T-
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 100 元/张的比例转换成张数,每 1 张为一个申购
单位。
发行人现有 A 股总股本 534,474,505 股(回购专户库存股 4,658,940 股),可
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 股股本为 529,815,565 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
算,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为 6,999,923 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
总额的 99.9989%。由于不足 1 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
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1)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17 日(T-1 日)。
(2)优先配售时间:2023 年 10 月 18 日(T 日),在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
交易时间,即 9:15-11:30,13:00-15:00 进行。
(3)优先配售缴款日:2023 年 10 月 18 日(T 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配售
权。
(1)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购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称为“广泰配债”。
(2)认购 1 张“广泰配债”的认购价格为 100 元,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
(3)若原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际
认购量获配广泰转债;若原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按其实
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4)原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
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指引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5)认购程序
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和资金账户卡(确认资金存款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认购所需的
款项)到认购者开户的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手续。柜台经办人
员查验投资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无误后方可接受委托。
定办理委托手续。
(6)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
(7)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 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
参与优先配售后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 T 日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三、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
在深交所开立证券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本次广泰转债的发行总额为 70,000.00 万元(含)。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
售的具体数量请参见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9、发行方式”。
投资者应在指定的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以确定的发行价
格和符合本公告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一经申报,不得撤单。
(1)申购代码为“072111”,申购名称为“广泰发债”。
(2)申购价格为 100 元/张。
(3)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账户最小申购单位为 10 张(1,000 元),每 10
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出 10 张必须是 10 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 万张
(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债数量应
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
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
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
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
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4)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
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
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
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
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日终
为准。
(1)办理开户手续
凡参与本次网上申购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深交所的证券账户卡,尚未办
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申购日即 2023 年 10 月 18 日(T 日)(含该
日)前办妥深交所的证券账户的开户手续。
(2)申购日当日,网上投资者不需要缴纳资金。
(3)申购手续
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
投资者当面委托时,必须认真、清楚地填写买入可转债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
本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证券账户卡、资金账户卡,到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
交易网点办理申购委托。柜台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凭证,复核各项内容无误
后,即可接收申购委托。
投资者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方式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网点的规定办理委托
手续。
商)按照以下原则配售可转债:
(1)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
量配售;
(2)当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按投资者摇号中签结果确定
配售数量。
若网上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最终网上发行数量,则采取摇号抽签确定中签号
码的方式进行配售。
(1)申购配号确认
每 10 张(1,000 元)配一个申购号,并将配号结果送至各个证券营业网点。
购的交易网点处确认申购配号。
(2)公布中签率
上发行中签率。
(3)摇号与抽签
(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将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T+2 日)公告摇号中签结果。
(4)确认认购数量
投资者根据中签号码,确定广泰转债认购数量,每一中签号码认购 10 张
(1,000 元)。
网上投资者应根据2023年10月20日(T+2日)公布的中签结果,确保其资金
账户在该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
关法律法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规定。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以实际不足资金为准,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1张,
可以不为10张的整数倍。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起算
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
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
放弃认购情形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判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
认购的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累计计算;投资者持有
多个证券账户的,其任何一个证券账户发生放弃认购情形的,放弃认购次数累计计
算。不合格、注销证券账户所发生过的放弃认购情形也纳入统计次数。
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
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
网上投资者中签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
详 见2023 年 10月 24 日( T+4 日)刊 登的 《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
四、中止发行安排
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
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
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
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
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并择机重启发行。
中止发行时,网上投资者中签的可转债无效且不登记至投资者名下。
五、包销安排
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采用网上向社会公
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售的方式进行。本次可转债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对本次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70,000.00 万元(含)的部分承
担余额包销责任,包销基数为 70,000.00 万元(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
网上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销金额,包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发行
总额的 30%,即原则上最大包销额为 21,000.00 万元。当包销比例超过本次发行总
额的 3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启动内部承销风险评估程序,并与发行人协
商决定是否中止本次发行。如确定继续履行发行程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调
整最终包销比例,全额包销投资者认购金额不足的金额,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如
确定采取中止发行措施,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公
告中止发行原因,并将在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六、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对投资者不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七、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详细情况,发行人拟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T-1 日)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八、风险揭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充分揭示已知范围内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
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募集说明书》。
九、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黄河街 16 号
电话: 0631-3953335
联系人:罗丰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中航产融大厦 37 层
电话:010-59562482
联系人:资本市场总部
发行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