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 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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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本
工作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召集人应当
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
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所规定的不得任
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 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公司的内控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后发表专
项意见;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
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其履行职责的需要,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
事会提供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
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如有需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
提供审计事宜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其他相关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
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须经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主任或 2 名以上(含 2 名)审计委员
会委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
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发出会议通知。但有紧急事
项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
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
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
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
以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
决权。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八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均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二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
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
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涉及适用于上市公司
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被核准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工作制度附件包括《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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