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夯实信息披露工作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
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
和义务,勤勉尽职。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辖区监管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总经理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安排独立董事对重
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计划及其
他相关材料。独立董事认为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第五条 公司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
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
职责。见面会应有会议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
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
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一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工作,为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三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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