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公
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
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具体方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完成之后,按照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
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事项。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
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人、拟开户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能够规范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
管协议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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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永奇 李耀忠 焦兴旺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