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西发: 关于公司涉及相关诉讼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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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 西发          公告编号:2023-096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相关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2023)藏 01 民初 25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 CARLSBERGINTERNATIONALA/S(以下简称“嘉士伯公司”)作为原告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拉萨中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原告向拉萨
中院请求判决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作为
被告方之一向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返还分红款 9500 万元;罗希先
生作为被告之一对共计 1.9 亿元的款项返还承担连带责任。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嘉士伯国际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
  (二)本案最新进展
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必须先书面请求公
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依
据查明的事实,拉萨啤酒仅有两个股东即嘉士伯公司与西藏发展,各占拉萨啤酒 50%股份,嘉士
伯公司持有拉萨啤酒 50%股份,其完全可以通过拉萨啤酒董事会或股东会行使公司意志,履行前
置程序,但目前无证据显示其履行了前置程序,故应驳回嘉士伯公司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嘉士伯公司的起诉。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嘉士伯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其他当
事人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
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2023)藏 01 民初 27 号
初 27 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西藏发展与被告嘉士伯公司、西藏道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合公司”)股权转
让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立案,本案案号(2023)藏 01 民初 27 号。本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至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届满。
  三、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2023)藏 01 民初 25 号案件,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影响。
  (二)(2023)藏 01 民初 27 号案件,公司在嘉士伯公司与道合公司关于拉萨啤酒股权转让
事项中,以享有的同意权以及优先购买权受到侵犯为由,向拉萨中院提起了诉讼,法院已受理。
公司将按法院相关要求,积极准备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切实维护公司及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截至本公告日,本案尚未开庭,公司将持续关注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如上述案件涉及上市
公司控股子公司股权资产交易时,公司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结合本次股权实际转让情况,严格按
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 准,
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拉萨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藏 01 民初 25 号;
  (二)拉萨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2023)藏 01 民初 27 号。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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