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了解相关情
况的基础上,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预审阅,经过审慎分析,基于
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致同所”)
在担任公司 2021 年及 2022 年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工作严谨、客
观、公允、独立,较好的履行了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存在
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要求的情况。公司续聘
致同所能有效保障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本次续聘事项提交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越秀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 曦 谢石松
刘中华 冯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