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现场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并现场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
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3 年 9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
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
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勍先生主
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 :00-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6 人,代表股份数 251,408,93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268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 东代理 人共 12 人, 代 表 股 份 数
份数 23,879,7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001%。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即 2023 年 10 月 9 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
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 项议案进行了投
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3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2 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表决结
果具体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85,892,3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8743%;反对 107,66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252%;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4,235,66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561%;反对 107,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4423%;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6%。
本项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新银国际有限公司、李勍已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 250,628,7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99.6897%;反对 780,20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1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3,563,5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7950%;反对 780,20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205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对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增加、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 宏
签名:
经办律师: 李 浩
签名:
经办律师: 张 翼 航
签名:
日期:2023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