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讯科技: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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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
      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视重要性程度可比
      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提出建议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不
      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
           制制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
        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六)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应未受
        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作业分工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审计部共同
      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
      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
      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
      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
      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
      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七条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
      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
      (二)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 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
        定;
      (五)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相关业务约定书
        的履行情况;
      (六) 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
        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一)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二)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
        信息;
      (三)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
        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
        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上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
        告意见类型、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审计委员会对
        拟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
        收费情况等。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
      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
        内容、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证明
        资料与竞争性报价,最终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
        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
        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
        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等公开
        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
        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
        容,同时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
        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
        应聘材料。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作业流程: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
        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
        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评价要素至少包括
        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
        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的分
        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
        客观评价,最终依评价办法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四)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方可与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除依本制度选聘作业
      流程作客观评分以外,还应对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审计质
      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
    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
    聘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受聘文件,公司作出评价及决策的有关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
    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 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
      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 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
      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
      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报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
    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
    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
    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
    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的,公司应为前
    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
    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
    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
    变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
     (二)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
         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 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 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 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
    理:
    (一)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 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
       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
       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生效后,若日后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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