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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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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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德恒【杭】书(2023)第10003号
致: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飞激光”或“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逸飞激光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逸飞激光股份
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逸飞激光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逸飞激光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逸飞激光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逸飞激光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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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
会。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上
述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
法、会务联系等。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省鄂州市葛店开发区高新四路逸飞激光行政楼 402 会议室召开。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 9:15-15:00。
开发区高新四路逸飞激光行政楼 402 会议室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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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特别说明: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审议通过。
议案 2、议案 3、议案 4 均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
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
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
有的选举票数。议案 2 应选人数 6 人,议案 3 应选人数 3 人,议案 4 应选人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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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每位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表决分别进行,逐项表决。
上述议案需以普通决议通过,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
开披露。
议案 1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股东吴轩、梅
亮、熊五岳、王树、曹卫斌、武汉逸扬兴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共青城逸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逸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
相符;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审议的议案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逸飞激光《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
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截至 2023 年 10 月 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本次会议出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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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57,636,374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60.56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8,060,86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99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9,575,5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已按会
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本所律师查验,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
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记名方式就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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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9,553,65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
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8,211,0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0%;反对 22,0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共有 6 个子议案,分别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4,456,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053,2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777%。
表决结果:同意 54,456,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053,2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777%。
表决结果:同意 54,456,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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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053,2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777%。
表决结果:同意 54,456,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053,2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777%。
表决结果:同意 54,456,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053,2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777%。
表决结果:同意 54,456,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053,2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777%。
(共有 3 个子议案,分别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4,456,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053,2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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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54,456,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053,2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777%。
表决结果:同意 54,456,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053,2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777%。
议案》(共有 2 个子议案,分别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54,456,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053,2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777%。
表决结果:同意 54,456,57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 5,053,2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777%。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主持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本次会议议案
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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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逸飞激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审
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