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
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候选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经审阅,我们认为: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之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券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的条件。
次提名的候选人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决策、
协调能力,符合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提名苏影先生为第五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栗 南 谭 跃
唐明琴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