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等要求,我们作为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现就董事会聘任任铭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发
表如下审核意见:
经审阅任铭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具备担任财务总监相关
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聘任任铭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上海宝立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周虹、程益群、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