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唯赞: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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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原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
益数量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
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
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 850.00 万股调整为 838.40 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由 784.10 万股调整为 772.50 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781 人调整
为 768 人。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实施授予限制性股票事宜,我们认
为: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
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
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并同意以
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南京诺唯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蔡江南                夏宽云
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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