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及各专项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
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聘任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我 们 认 为 财 务 总 监 的 提 名 程 序 规 范 ,符 合《 公 司 法 》《 公 司 章 程 》
等有关规定,经过对财务人员资格的审查,充分了解其职业、学历、
职 称 、工 作 经 历 等 情 况 后 ,认 为 陈 飞 先 生 具 备 担 任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的 资
格 和 能 力 ,未 发 现 有《 公 司 法 》《 公 司 章 程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得 任
职 的 情 形 ,不 存 在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为 市 场 禁 入 者 且 禁 入 尚 未 解 除 的
情 形 ,未 受 过 证 监 会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的 处 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惩 戒 ,同 意
本次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以下内容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药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余兴喜 史录文
陈明宇 刘 燊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