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海通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有关会议材料后,现就相关议案及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
关规定。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或安排。
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的长期稳定,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符合《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3 日,向符合条件的 9 名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71.00 万股,授予价格为 9.10 元/股。
独立董事:翁国雄、齐银良、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