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经审阅候选人简历及相关资料,我们认
为,候选人陆春良先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核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作为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奖励基金(第三期)奖励对象名单及分配额度》议案的独立意
见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奖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第三期奖励基金激励事项的主体资格。
规定的奖励对象范围。
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研发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钱建林、谭会良、
张建峰已回避表决,会议形成的决议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奖励基金(第三期)奖励对象名单及分配额度的事项。
三、关于《制定公司<2023 至 2027 年度(第四期)奖励基金计提管理办法>》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制定《2023 至 2027 年度(第四期)奖励基金计提管理办法》,我们
认为: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奖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制定《2023 至 2027 年度(第四期)奖励基
金计提管理办法》的主体资格。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科技研发和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
增强责任感与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
利益。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程序
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制定《2023 至 2027 年度(第四期)奖励基金计提
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办法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制定<公司 2023 至 2027 年度(第四期)奖励基金奖励方案>》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科技研发和核心技术人员、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创造性,增强
责任感与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程序
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制定《2023 至 2027 年度(第四期)奖励基金奖励
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褚君浩、蔡绍宽、乔久华、杨钧辉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