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集成: 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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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3-109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0 月 13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0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30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4 人,代表
股份数为 1,568,325,99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80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
理人 1 人,代表股份 153,153,84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6179%;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28 人,代表股份 263,138,83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4979%。
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29,001,5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8655%;反对 2,032,50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1110%;弃权 430,800 股,占
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23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3,829,37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83%;反对 2,032,508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82%;弃权 430,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5%。
  表决情况:同意 1,829,290,3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8813%;反对 1,829,70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999%;弃权 344,800 股,占
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188%。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4,118,17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6%;反对 1,829,708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5%;弃权 344,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8%。
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29,352,416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99.8847%;反对 1,829,708 股,占所有参与大会的对
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999%;弃权 282,700 股,占
所有参与大会的对该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的 0.0154%。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414,180,271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26%;反对 1,829,708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5%;弃权 28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解宇律师、杨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临时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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