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 乐鑫科技关于向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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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018         证券简称:乐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2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 年 10 月 12 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67,434 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80,787,946 股
      的 0.0835%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三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乐鑫信息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召开
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 2023 年 10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64.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 名激励对
象授予 67,434 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
实公司<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10 月 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86)。
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89)。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
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
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并
同意以 64.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67,434 股限制性股票。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技术骨干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同意以 64.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67,434 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其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首次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股票第一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
股票第二个归属期         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告日公司股本总
                         票数量(股)      票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技术骨干(7 人)                 67,434     80.0000%       0.0835%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67,434     80.0000%      0.0835%
二、预留部分                      16,859     20.0000%       0.0209%
            合计              84,293    100.0000%      0.1043%
  注:
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的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64.5 元/股向符
合条件的 7 名激励对象授予 67,434 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
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不涉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
价值,并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用该模型对本次授予的 67,434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收盘价);
属日的期限);
日最近 12 个月、24 个月的波动率);
构 1 年期、2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首次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
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
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
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表所示: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        2023 年        2024 年     2025 年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
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乐鑫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
授予条件已成就。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信
息披露义务,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二)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3 年第三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首次授予日);
  (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四)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截止首次授予日)。
  特此公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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