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鑫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0-13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乐鑫信息科
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沈
诚律师和王倩倩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鑫科技《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已经就乐鑫
科技实施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于 2023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信息科
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
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对乐鑫科技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以下简称“首次授予”)之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
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
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
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不代表或暗示本所对本次激励计划作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
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任何意见;
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首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为实施本次首次授予,乐鑫科技已经履行了如下批准和授
权:
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包括《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励计划;
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审议<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股东
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确定本
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监事会同意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
予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及《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
条件如下: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职业字[2023]9650 号
《审计报告》及天职业字[2023]18584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独立董事
出具的《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独立意见》,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及《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首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 2023 年 10
月 12 日为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实施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确定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根据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司监事会同意确定 2023 年 10 月 12 日为首
次授予的授予日。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
的规定。
  四、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公司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共 67,434 股,授予价格为 64.5 元/股。根据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决议,同意公司向 7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67,434 股,授予价格为
限制性股票共 67,434 股,授予价格为 64.5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 首次授予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后两
个交易日内公告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独立董事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发表的独立意见等与首次授予相关事
项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乐鑫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况,授予条件
已成就。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
义务,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壹份。
                    (以下无正文)
                       -6-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乐鑫科技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