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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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致: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
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
他公告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
公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
方式通知各股东,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另公司亦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要求,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刊发了日期
为 2023 年 9 月 21 日的《2023 年第一次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并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https://www.hkexnews.hk)刊发了日期为 2023 年
   公司发布的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下午 13:30 在海通外滩金
融广场 C 栋 616 会议室(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888 号)召开;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 9:15-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全体 A 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对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等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31,660,407 股,参加会议的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7.837087%。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
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
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每项议案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
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显示,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事项均获有效通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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