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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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3、01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医药     公告编号:2023-082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于 2023 年 10 月 12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
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 11 人,实际参会董事 11 人。本次会
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
稿)》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即将满足,同意
拟授予 243 名激励对象 200.00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6.26 元/A 股。根据
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以及公司 2022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预
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30 日。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相
关事项的公告》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丽珠医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
计划”)及其摘要,拟实施第三期持股计划。
  本计划持有人的范围包括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考核期业绩有突出
贡献或对公司未来业绩有重大影响的研发和销售核心人员、事业部总经理、子公
司总经理以及总部职能一级部门负责人等核心管理人员。总人数 84 人,资金来
源为公司计提的持股计划专项基金,资金总额为 7,103.7901 万元。
  董事会认为,本计划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唐阳刚先生、徐国祥先生及陶德胜先生的配偶为本计划的参与人,审议本
议案时,董事唐阳刚先生、徐国祥先生及陶德胜先生均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第三期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特此制
订了《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因唐阳刚先生、徐国祥先生及陶德胜先生的配偶为本计划的参与人,审议本
议案时,董事唐阳刚先生、徐国祥先生及陶德胜先生均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办理公司中长期事业
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拟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或处理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
计划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已死亡持有人的继承事宜、提
前终止持股计划等事项;
作出决定;
公司股东大会审行使的权利除外。
  因唐阳刚先生、徐国祥先生及陶德胜先生的配偶为本计划的参与人,审议本
议案时,董事唐阳刚先生、徐国祥先生及陶德胜先生均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定于 2023 年 11 月 7 日(星期二)采用现场表决以
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情况:同意 11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公告日披露于《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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