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明确其职责范围,
保障其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行政负责人,负责贯彻落实董事会决
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能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出现上述第(一)至(六)项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
其职务;出现第(七)项和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
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领薪。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可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劳务合同规定。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总经理对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而又必须立即决定
的生产行政方面的问题,有临时处置权,但事后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其他副总经理代行
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较长时(三十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
定代理总经理人选。
第五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挪用公司资金;
(三)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
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六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定期召开;总经理有
权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不定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原则上每双周召开一次,经书面或口头通知
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临时会议:
(一)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二)有重要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三)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和本次会议的
议题。
例会、临时会议均可以对会议通知中未说明的事项加以讨论。
第二十四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例会的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
责人及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参加临时会议的人员为总经理指定在
会议通知中列出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由总经理或其指定的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或部门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例会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例会必须有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运营情况的工
作汇报。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安排足够的时间对公司的各种管理制度草
案、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等进行充分讨论,征求各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
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有关重大管理制度和规章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
议通过。
第三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制作会议记录,
保管会议文件和会议资料。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二)主持人、出席、列席、记录人员之姓名;
(三)报告事项之案由及决定;
(四)讨论事项之案由、讨论情况及决定;
(五)出席人员要求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总经理的报告事项
第三十二条 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
理办公会议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审批相关事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总经理办公会议权限范围外的其他交易事项,总经理应
及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长或
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
和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
书面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应在年度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向董事会提交总经
理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生效。
第四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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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