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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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
审议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以 2023 年 10 月 12 日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
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审查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查阅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文件。
  经审查,我们认为:
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2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本
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有关情形,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
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10 月 12 日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
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汤四新         王龙基       盛广铭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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