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泰机电: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

证券之星 2023-10-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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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
避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设在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
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内审部门实现其对董事会、投资者以及其他与组织有利益
关系的外部组织的义务。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
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二分
之一,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
任,经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
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
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
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
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
  第十四条 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若经两名以上委员提议的,主任委员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会议的反馈意见。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主任
委员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5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主任委员不
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以上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 在会议召开前 3 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会议
期限以及会议议题通知各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
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或以书面
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
议上代为陈述。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通讯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书面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委员可以要求对自
己的意见提出补充或解释。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整理归档,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人向董事会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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